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在供热期开始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用户与供热企业未签订供用热合同,但供热企业已经履行供热主要义务,用户对供热事实接受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在七日内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中止为其供热。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