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在供热期开始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用户与供热企业未签订供用热合同,但供热企业已经履行供热主要义务,用户对供热事实接受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在七日内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中止为其供热。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