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其他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与已批准的水资源规划相互衔接。新建项目不得影响已批准的水资源规划中的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确需调整水资源规划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