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四条有效工业用水单位应当积极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取水工艺、设施落后,耗水量大,节水措施不力的单位,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核减其取水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