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节约用水要求。严格控制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的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收集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