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二条有效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申请。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水。水力发电工程,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