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全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国家给本市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区县(自治县)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给本区县(自治县)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区县(自治县)之间的用水总量进行调剂。区县(自治县)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相互转让用水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