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严禁破坏和污染水资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