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的保护,开展污染治理,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建立生态修复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江河、湖泊健康生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