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申请人提交规定材料,作出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公安机关当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