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寄售业、开锁服务业等特种行业以及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许可证;

(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