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在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管理;

(二)督促、指导治安责任单位落实治安保卫组织、人员,建立治安防范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专项治安培训;

(四)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及时查处治安、刑事案件,处理治安危害事故;

(六)接受报警和紧急求助,并及时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