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移动、损毁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区域的,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