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黑河郊野公园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按规定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的,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