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定生态保护区域,科学编制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边界四至、区域关系、空间管制、用地布局、交通组织及村庄发展等内容。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人民政府园林建设主管部门和土默特左旗、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根据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大黑河郊野公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态元素、河道水利、交通设施、园林景观、乡村景观、乡村民俗等内容,并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实施指标与容量控制。

经批准实施的大黑河郊野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