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的发言,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