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章 发言和表决第六十条有效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