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办理并答复。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重新办理并答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将办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