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予以公开。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