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