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