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通过会议日程;

(二)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决定主席团和全体会议表决方式;

(五)讨论选举事项,提出会议选举的办法草案;

(六)决定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七)讨论各项决议草案;

(八)讨论、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九)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