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