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五)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