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日期;(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四)提出大会副秘书长人选;(五)提出会议日程草案;(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