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