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意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