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工作,依法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从事气候资源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