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应用、先进技术推广和相关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