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