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应用当地气候资源综合评估和区划成果,合理利用光热水资源,优化农业布局,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促进乡村振兴。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服务、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推动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