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特点,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利用雨雪景观、冰霜景观、云雾景观、物候景观以及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气候资源,推动气候宜居城市、天然氧吧、气候福地等气候标志品牌评价,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