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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利用

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雨水调蓄、排灌和涵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雨水的收集和利用工作,促进雨水资源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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