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雨水调蓄、排灌和涵养设施建设,组织开展雨水的收集和利用工作,促进雨水资源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