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储水、森林防火、改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气象灾害防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适时安排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云水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跨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合作机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