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利用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防止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做好项目建成后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