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加强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对本地城市和重要区域的气候承载力以及空气污染扩散和集聚的气候条件进行评价,并建立跨行政区域气候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协调机制,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