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国土绿化、湿地保护、云水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