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国土绿化、湿地保护、云水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