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第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源资料。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探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