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七条有效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与成员社的联合合作,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