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与成员社的联合合作,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