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服务机制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村(社区)基层党组织成员、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农村能人加入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基层供销合作社负责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