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服务机制第二十五条有效供销合作社应当结合实际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