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社员出资等,具体办法由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

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采用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盈余、按股分红等分配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