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二十一条有效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社员出资等,具体办法由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采用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盈余、按股分红等分配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