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未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