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十四条有效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二)监事会提议;(三)未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四)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