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以及理事会其他成员设置由章程或者社员大会确定。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应当有农民社员。

供销合作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