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单个社员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