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大会由本社全体社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未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和成员单位选举或者推荐,每届任期五年。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