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