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