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