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