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