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